獲獎人除應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部傑出研究獎3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除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外,並發給為期3年之獎勵金,每年獎勵金額新臺幣30萬元,並採一次撥付新臺幣90萬元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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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術研究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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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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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 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或儀具製作上,其研究成果能顯著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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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其成果對國家建設或科學教育有重大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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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成果在重要學術期刊或雜誌發表且具有創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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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著有原創性且具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專書、專書論文或經典譯注深度導讀(不包括教科書、文藝創作或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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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跨領域之研究成果須具創新性及實質影響,且該成果係屬融合兩個以上不同領域而非屬既有之領域。 |
二、 | 產學研究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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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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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 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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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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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