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自強 Tzu-Chiang Chen

傑出研究獎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學歷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1993)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1986)

經歷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2003/8~迄今)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1998/8~2003/7)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3/8~1998/7)
個人勵志銘
志在學術,勇於跨域;以深廣思維,開創法學新局。

邁向契約法現代化之路

我在1992年以summa cum laude(極優)成績完成介於民法商法等領域的博士論文「國際貿易中之間接銀行擔保」。1993年獲聘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後,對留學德國期間關注的議題,展開更為深入而細緻的研究。1998年出版的教授升等論文「無因債權契約論」為海峽兩岸第一本闡釋德國無因性理論的專論,2006年出版的專書「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論述亦具有無因性之代理權授與行為及其無因性之射程距離,完成中文法律世界關於無因行為理論最完整之論述。以上諸研究讓我對民法及商法密不可分,視角斷不可侷限在德國法框架內有更深刻體會。2000年「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上、下)提出個人對1999年債編修正導入危險責任後侵權行為法之體系。在2011年後,我專注於債法現代化核心領域之研究,研究方法上,除一般比較法及法律解釋學外,並從法律繼受及學說繼受觀點,窮本溯源羅馬法以來的歐陸法律發展及日本民法學說,更精確掌握我國法律生成發展軌跡,提示民法研究的新路徑,展望來者,為我國債法現代化提供法律研修的資料與方向。迄今共出版契約法現代化九本專論,如提出契約法現代化指標、債務不履行修正之基本原則、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一元化等建議,對我國契約法之現代化,影響深遠。

傑出研究獎

得獎感言

民事與商法本應同心協力,由民法提供商法問題解決的基礎,實際上,民法學者對商法議題望之卻步,商法學者則脫離民法的體系及價值判斷,民法學與商法學漸行漸遠。民法債法學者雖標榜比較法研究,實際上常為留學國法律及學說之繼受,缺乏真正的比較法視野。又在法律本土化的號召下,我國學者多聚焦在我國法院判決的研究,無視法律的歷史性格,並忽略交易世界之法律規範所具有的國際性格。我的研究課題常為不被臺灣民商法學界青睞,卻為臺灣面對今後交易全球化及國際契約法整合大勢所趨無法迴避的重要問題,此次得到此殊榮,不僅是對我個人30餘年來研究成果的肯定,也是對有志於民法法律史及比較法研究學者的鼓勵,深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