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科學與產業發展的關係越來越緊密,各先進國家均積極保護國內科學技 術以維護國家發展優勢,我國為強化保護高科技產業競爭力,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 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 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亦著手強化保護,其中法務部、內 政部、國防部共同會銜修正國安法,增訂「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 密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罪責,以加強保護國家核 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陸委會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化政府委託、補助或 出資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前揭修正條文均於民國111 年6 月8 日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 為完備相關配套法制並使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之範圍、涉及計畫之認定更臻 明確,前揭條文保留施行日期,並授權國科會訂定相關辦法作為配套,其中國安法 第3 條授權國科會會商有關機關,擬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則規範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 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赴陸須經申請,並授權國科會會商有關 機關訂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達一定基 準及認定程序之辦法。前揭母法條文部分保留施行日期,待踐行子法之法規訂定程 序,再同步公布施行使生效日期一致。 為使子法草案內容能落實政策目標且符合社會期待,國科會依上揭兩母法授權 審慎研議,期間邀集各部會辦理協商會議,並親自拜會公協會及業界意見領袖與大 專校院校長等,且召開多次溝通會議,以期完善子法草案內容,凝聚各界共識,兩 項子法與母法相關條文已共同於民國112 年4 月28 日生效。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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