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茂 Sung-Mao Huang
中央研究院
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學歷
- 德國魯耳波洪大學法學博士(2017)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2017)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2008)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士(2004)
經歷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2020/1~迄今)
- 法務部債編研修小組研究員(2018/1~2023/9)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助理教授(2023/3~2023/6)
個人勵志銘
Everything should be made as simple as possible, but not simpler.
比較性分析各國消滅時效制度 影響國內法院實務
人類的歷史顯示,法律是每個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臺灣在上個世紀九〇年代民主化後,立法職能增強,自2016年首度正式政黨輪替之後,立法活動更是在種種因素下更加蓬勃。
我長期關注民事法領域的法制變動,注意到臺灣的民事法強烈受到德國法、日本甚至美國法之影響。於是從撰寫博士論文開始,我便以德國2002年債法修正為研究重點。因為我相信,這個議題未來必然會對臺灣的民事法發揮一定的影響力。
但我不願意臺灣亦步亦趨地跟隨德國新法,我希望能瞭解它的優缺點,進而超越它。我一併研究德國新法所參考的各個國際契約法文件,並且認識研究範圍內之法律規定及制度的歷史發展,力求進行全面性的認識。
回國後,我被邀請進入法務部債編研究小組,參與民法債編的修正工作。消滅時效成為第一個待修正事項。為此我針對各國消滅時效制度、國際契約法文件及消滅時效之歷史發展進行全面性的研究。
但我也沒有忘記消滅時效是一個與司法實務密切連結的制度。因此,我就消滅時效所發表的第一篇TSCI文章便以檢討最高法院見解為中心,其後才將比較法的研究成果呈現在第二篇TSCI文章。
此外,法務部債編研究小組為了債編修正對主要國家之契約法及國際契約法文件都有相當的討論,我認為是難得的立法經驗,於是以此為內容發表一篇德文文章,希望能夠吸引歐洲學術界的注意。
從這些寫作及參與立法之經驗中,我逐漸形成一套對比較法的觀點及方法,希望能延伸在未來的研究之上。
得獎感言
我很感謝中研院法律所給予我優渥的研究環境,讓我在沒有教學負擔的情況下潛心研究。
同時也很感謝在中研院博士後時期認識的研究伙伴,特別是基法領域的陳弘儒(中研院歐美所)及程源中(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百川學程),以及民事訴訟法領域的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與這幾位長期以來的學術討論讓我的思考及分析更細緻。
陳忠五大法官在我回國後給予許多寶貴指點,在此一併致上謝意。